2005年3月1日 京地税营[2005]107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
为有效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建设与发展,根据北京市实际情况以及北京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及取消名单的通知》(京发改[2004]
2554号)文件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对符合政策规定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自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请人符合
免税资格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二、通知中所提中小企业标准暂依照《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
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经贸中小企业[2003]143号)文件执行。
三、经批准享受免征营业税照顾的担保机构收取担保费的取费标准,暂定于不得
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否则不予免征营业税。
四、除名单列举范围外,其他符合免税条件且提出免税申请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
机构,可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并及时上报市局妥处。
五、对北京昌盛创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中西泰安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北京
兴彩立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自2004年11月1日起取消免征营业税待遇,请各主
管税务机关及时做好恢复征收营业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