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16日 京地税地[2005]128号
各有关区、县地方税务局、各有关分局 :
现将《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卢沟桥污水处理厂等5个建设项目补征耕地
占用税的通知》(京政办函[2005]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
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根据《通知》的精神,废止以下市局下发的有关建设项目的耕地占用税减免
税批复:
(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北京天竺空港出口加工区建设占用耕地免征耕地
占用税的批复》(京地税减免农[2004]3号);
(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北京市小红门污水处理厂及污水管道工程建设用
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批复》(京地税减免农[2004]4号);
(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卢沟桥污水处理
厂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批复》(京地税减免农[2004]6号);
(四)《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海淀区北京市水务局“清河综合整治一期工程”
免征耕地占用税的批复》(京地税减免地[2004]64号)。
二、涉及上述废止减免税批复的有关区县局应及时通知纳税人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补征已免征的耕地占用税。
三、根据《通知》的精神,对于卢沟桥污水处理厂等五个建设项目,如发生新的
应税行为,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五个建设项目不再享受市政府规定的
有关免征耕地占用税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