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18日 京国税函[2005]292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度反避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5]
239号)的要求,2005年度各局进行转让定价税收审计立案、结案(包括以前
年度未结案件)均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方可进行,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各局立案需向市局报送《转让定价税收审计立案审批表》和《转让定价税收审计
立案报告》,结案需向市局报送《转让定价税收审计结案审批表》和《转让定价税收
审计结案报告》,在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相应的立案或结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