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12日 京国税函[2005]168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5年税收月、旬快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
[2003]13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5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
制度的通知》(国税发[2004]185号)精神,2005年税收月快报和部分
税收会统报表的联营、股份和外资企业类型中增加了“国有控股”项目,要求各地在
七月份报送六月份报表时填列上报。为做好“国有控股”填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
知如下:
一、“国有控股”含义:“国有控股”(含控资企业)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
国家股本或资本占较高比例,并且由国家实际控制的企业。具体分为两类:一类是国
有绝对控股或控资企业,其国家股本或资本所占比例大于50%;另一类是国有相对
控股或控资企业,其国家股本或资本所占比例相对大于其他经济成分所占的比例;或
根据协议规定,由国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
二、针对报表增加“国有控股”内容,需要对CTAIS系统中纳税人基础信息
进行补充(总局正在开发相应功能补丁)。各局应提前做好对国有控股(含控资)企
业的界定和确认工作,以便CTAIS程序接到补丁修改后对纳税人基础信息能够及
时进行维护。
三、对新办注册登记的纳税人的相关信息也应同上及时掌握。
四、五月底前各分局上报截止三月底的国有控股(含控资)企业户数情况。上报
方式:电话上报。联系电话:88376118。
国有控股(含控资)企业的界定和确认工作涉及各局征管、信息中心、计统等多
个部门,希望各部门通力配合,相互协作,确保“国有控股”填报工作按时准确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