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26日 京国税函[2005]210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强化反避税工作,切实提升工作质量,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2005年度反避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5]239号)(以下简称
《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反避税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具体工作要求,
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每年6月底前,根据企业关联交易申报情况,按照不低
于发生关联交易的企业户数的10%选择反避税监控户,选户标准如下:1、长期亏
损(连续两年以上的)户数的5%,长期微利(利润率小于2%)或微亏户数的3%,
跳跃性赢利户数的2%;2、关联交易额大的或境内外关联企业多的;3、相同或类
似行业户数较多的。对监控户应按照《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第十一条
的要求,监控其以前三个年度的情况,于8月底前对其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以及
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经营常规做出初步分析,并逐户上报书面分析报告,对避税疑
点比较突出的,应转入立案调查;对避税疑点不明显的应连续监控以后三个年度。
二、各主管税务机关应该在反避税案头审计阶段就开展可比性资料的收集和对比
工作;在现场审计阶段应要求调查对象提供可比信息,并做好对企业提供的可比资料
的分析复核工作。总局购买的国家统计局和BVD公司信息资料库由市局统一管理,
各主管税务机关在反避税调查中需要进行相关可比信息查询的,可以向市局提出书面
请求,内容应包括:调查对象、避税疑点、需查询内容等。市局将在十个工作日内回
复。
三、各主管税务机关在完成反避税案头审计、准备立案之前和确定初步调整方案、
与调查对象谈判之前均应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局,由市局在接到报告后十日内组织有关
人员召开论证会,经论证需进一步补充调查的,应该在会议确定的时间内完成调查并
进行重新论证;经论证会讨论通过并履行有关报批手续的,才能够正式立案或谈判。
四、市局于每个单数月的15日之前定期召开反避税工作例会,参会单位应详细
汇报反避税调查的工作进度、具体问题和下一步措施。
五、各主管税务机关12月底前上报反避税工作总结时,应按照《通知》要求一
并报送六张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