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情报交换工作情况和2005年工作安排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5]142号颁布时间:2005-03-31
2005年3月31日 京国税函[2005]142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情报交换工作情况和2005年工作安排的
通知》(国税函[2005]195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税收情报交换工
作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税收情报交换请求工作的通知》精神,与
税收征管、税务稽查、反避税等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开展专项情报交换请求工作。
2005年各区县(地方)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要选择4-6户提出专项情报交换
请求意向(6月底前选择2-3户、9月底前选择2-3户),市局与各局共同研究
确定选户上报总局。
二、保证外来情报的核查质量和上报时间,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完成情报核查工作,
确保核查质量。市局将对上报核查报告不及时或核查质量低的单位采取催办或责其重
查的方式予以批评。对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上报的,各区县(地方)国家税务局,直
属分局应及时说明原因。
三、各区县(地方)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要通过售付汇凭证出具工作,掌握我
国境内企业向境外企业支付款项情况,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电子方式与美、日、
韩进行税收情报交换的通知要求,做好向美、日、韩提供自动情报工作。 每年5月
底前将向美、日、韩提供自动情报交换的软盘及纸质文件说明上报市局。
自动情报应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使用电子方式
与美日韩进行税收情报交换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要求认真填报。如果涉及所得的类型、
支付日期、收取方完全相同的若干笔款项应将金额累计,合并成一份填写。
四、加强自发情报的收集和提供工作。各区县(地方)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在
税务稽查工作中发现纳税人的信息,认为该信息对缔约国税收征管帮助很大时,应有
针对性地收集这类信息,及时做好自发情报的提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