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北京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5]116号颁布时间:2005-04-26

     2005年4月26日 京国税发[2005]116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通知》 (国税发[2005]11号)转发给你们,《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3] 186号)第二条废止。对金融企业发生的呆帐损失应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文件的通知》(京国税发 [2002]318号)的规定办理。以上请依照执行。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