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29日 京地税票[2005]201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领购前置审批条件的
通知》(国税发[2005]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就有关问题明
确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凡申请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的货代企业,应当按照税务行
政许可的规定程序,持相关资料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二、凡申请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的货代企业,必须安装使用税
控装置,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
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发票的领购、开具、保管等管理制度。对违反者,地
方税务机关将依照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外
经济贸易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通知》(京地税征
[1998]331号)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领购发票
问题备案的报告》(京地税票[2004]469号)停止执行。
四、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