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16日 京国税函[2005]88号
车辆购置税征稽管理处:
现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
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5]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
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160号)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在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申报手续时,应填写《车辆购置税免税申请审
批表》,并提供下列资料(原件经征收所审核后退还纳税人):
1、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作为业务档案留存);
2、纳税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复印件作为业务档案留存);
3、车辆合格证明(原件及2份复印件,复印件1份作为业务档案留存,1份作
为财务凭证留存);
4、车辆价格证明(原件及2份复印件,如纳税人能够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
票》报税联的,只提供1份发票联复印件。复印件1份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
税联作为业务档案留存,1份作为财务凭证留存);
5、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原件及2份复印件,复印件1份作为业务档案留存,1
份作为财务凭证留存);
6、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原件及2份复印件,复印件1份作为业务档
案留存,1份作为财务凭证留存);
二、征收所对纳税人所报上述资料依《通知》规定内容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
为纳税人办理免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