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北京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5]88号颁布时间:2005-03-16

     2005年3月16日 京国税函[2005]88号 车辆购置税征稽管理处: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 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5]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 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160号)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在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申报手续时,应填写《车辆购置税免税申请审 批表》,并提供下列资料(原件经征收所审核后退还纳税人):   1、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作为业务档案留存);   2、纳税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复印件作为业务档案留存);   3、车辆合格证明(原件及2份复印件,复印件1份作为业务档案留存,1份作 为财务凭证留存);   4、车辆价格证明(原件及2份复印件,如纳税人能够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 票》报税联的,只提供1份发票联复印件。复印件1份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 税联作为业务档案留存,1份作为财务凭证留存);   5、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原件及2份复印件,复印件1份作为业务档案留存,1 份作为财务凭证留存);   6、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原件及2份复印件,复印件1份作为业务档 案留存,1份作为财务凭证留存);   二、征收所对纳税人所报上述资料依《通知》规定内容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 为纳税人办理免税手续。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