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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所属全资加油站实行统一核算有关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4]326号颁布时间:2004-11-19

     2004年11月19日 京国税发[2004]326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各直属单位:   近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北京分公司) 《关于集中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请示》,经了解,中石油北京分公司是中国石 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的分支销售机构,负责“中国石油”在北京地区的成品 油批发、零售及市场开发业务。截止2004年8月30日,中石油北京分公司在北 京地区共投资开发加油站62家,其中:全资加油站30家,租赁加油站31家,控 股加油站1家。目前这62家加油站均为独立核算方式,在属地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 得税。为了加强加油站的经营管理,减少加油站的核算程序,中石油北京分公司根据 上级单位的要求拟将其投资开发的62家加油站中的30家全资加油站,由目前的独 立核算方式改为非独立核算方式,并由该公司进行统一核算,统一使用该公司发票。 鉴于上述情况,经市局研究对该公司下属的30家全资加油站有关纳税地点问题通知 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 务总局令第2号)的有关规定,对中石油北京分公司下属原独立核算的30家全资加 油站,凡按照该公司改革方案改为非独立核算方式的,准予自2005年1月1日起 统一由中石油北京分公司在朝阳区国税局申报缴纳增值税,其成品油零售业务由中石 油北京分公司统一对外开票。这30家全资加油站应于2004年12月底之前到原 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结税结票手续,将其12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电子信息 进行防伪税控抄报税,并及时上缴其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原主管税务机关应尽快为其 办理以上手续。   二、对中石油北京分公司下属30家全资加油站以外的其他加油站,以及今后新 成立的全资加油站,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总局《成品油零售 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其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比照本通知第一 条的原则办理。   三、关于中石油北京分公司对其下属的30家全资加油站实行统一核算后的企业 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办理。   四、关于统一纳税后形成的税源转移,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源转移税 收计划调整问题的通知》(京国税计[1998]147号)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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