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19日 京国税发[2004]326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各直属单位:
近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北京分公司)
《关于集中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请示》,经了解,中石油北京分公司是中国石
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的分支销售机构,负责“中国石油”在北京地区的成品
油批发、零售及市场开发业务。截止2004年8月30日,中石油北京分公司在北
京地区共投资开发加油站62家,其中:全资加油站30家,租赁加油站31家,控
股加油站1家。目前这62家加油站均为独立核算方式,在属地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
得税。为了加强加油站的经营管理,减少加油站的核算程序,中石油北京分公司根据
上级单位的要求拟将其投资开发的62家加油站中的30家全资加油站,由目前的独
立核算方式改为非独立核算方式,并由该公司进行统一核算,统一使用该公司发票。
鉴于上述情况,经市局研究对该公司下属的30家全资加油站有关纳税地点问题通知
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
务总局令第2号)的有关规定,对中石油北京分公司下属原独立核算的30家全资加
油站,凡按照该公司改革方案改为非独立核算方式的,准予自2005年1月1日起
统一由中石油北京分公司在朝阳区国税局申报缴纳增值税,其成品油零售业务由中石
油北京分公司统一对外开票。这30家全资加油站应于2004年12月底之前到原
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结税结票手续,将其12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电子信息
进行防伪税控抄报税,并及时上缴其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原主管税务机关应尽快为其
办理以上手续。
二、对中石油北京分公司下属30家全资加油站以外的其他加油站,以及今后新
成立的全资加油站,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总局《成品油零售
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其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比照本通知第一
条的原则办理。
三、关于中石油北京分公司对其下属的30家全资加油站实行统一核算后的企业
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办理。
四、关于统一纳税后形成的税源转移,按照《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源转移税
收计划调整问题的通知》(京国税计[1998]147号)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