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22日 京国税函[2004]602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已取消和下放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963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属于市国税局下放管理的审批项目,发生在2004年7月1日前的,市国
税局不再审批,由各区县局负责审批。
二、属于取消的审批项目(不包括原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项目),发生在
2004年7月1日前的,税务机关不再审批,请各区县局向纳税人做好宣传解释工
作。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已取消和下放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