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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纳税人欠税予以告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4]159号颁布时间:2004-03-01

     2004年3月1日 京国税函[2004]159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纳税人欠税予以告知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139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欠税 公告管理办法》将于近期颁发,请各局做好贯彻执行的准备工作,按照总局文件精神, 向纳税人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各局应发函告知欠税纳税人欠税要予以公告的法律规 定,并对其欠税金额予以确认,如不便于逐一发函告知纳税人,可在办税服务厅通过 公告栏、电子大屏幕等形式告知纳税人。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纳税人欠税予以告 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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