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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4]42号颁布时间:2004-01-18

     2004年1月18日 京国税函[2004]42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 (国税函[2003]1239号)转发给你们,税务机关在审批减免税时,应按享 受的减免税年度进行审批,不再规定具体的起止日期。以上,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 口径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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