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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个[2005]116号颁布时间:2005-03-09

     2005年3月9日 京地税个[2005]116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书画作品古玩等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154号)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市拍卖市场的实际情况,现就 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个人财产(包括古玩、字画等收藏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 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通过拍卖成交的拍卖收入(包括拍卖书画作品、古玩收藏品等收入), 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个人以前(或上次)取得 该拍卖品的价格(以合法有效的交易凭证为准)。   二、个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拍卖品原值凭证的,对其取得的拍卖收入的个人 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即以个人取得的全部拍卖收入,按3%征收率直接计征个人所 得税。   三、个人通过拍卖取得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拍卖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四、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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