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6日 京财税[2004]1809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18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
一并执行。
一、各区县地税局、分局应对本通知下发前已批准享受关闭、撤销减免城镇土地
使用税政策的纳税人进行清理,并将本通知精神告知纳税人,做好恢复征收城镇土地
使用税的工作。
二、各区县地税局、分局应将清理情况于2005年1月31日之前报送市地税
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