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6日 京财税[2004]1560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4]14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执
行。
一、各区县地税局、分局应对本通知下发前已批准享受停产、撤销减免房产税政
策的纳税人进行清理,并将本通知精神告知纳税人,做好恢复征收房产税的工作。
二、各区县地税局、分局应将清理情况于2005年1月31日之前报送市地税
局备案。
三、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