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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

京财税[2004]1560号颁布时间:2004-12-06

     2004年12月6日 京财税[2004]1560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4]14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执 行。   一、各区县地税局、分局应对本通知下发前已批准享受停产、撤销减免房产税政 策的纳税人进行清理,并将本通知精神告知纳税人,做好恢复征收房产税的工作。   二、各区县地税局、分局应将清理情况于2005年1月31日之前报送市地税 局备案。   三、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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