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瑞达系统装备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
京国税函[2005]49号颁布时间:2005-02-21
2005年2月21日 京国税函[2005]49号
石景山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报送的《关于中国瑞达系统装备公司提取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请
示》(石国税发[2004]123号)收悉。根据《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
务总局印发的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京国税[1997]
061号)和《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
办法的补充通知的通知》(京国税二[1999]199号)的规定,鉴于中国瑞达
系统装备公司对所属企业进行业务管理和经营服务并无固定性收入的实际情况,经审
核,同意中国瑞达系统装备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2家企业提取管理费
102.24万元,其所属企业在批准的限额内上缴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该总
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本单位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