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2月5日 京地税地[2005]82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丢失后准予办理车船使用税退税的批复》(国
税函[2004]139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就退税时限问题
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已办理保险退赔手续的,可凭保险公司的退陪手续,即时办理退税手续。
二、未办理保险退赔手续的,为减少退、补税的工作环节,退税时限定为丢失车
辆年度的下一年年初再办理退税手续。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丢失后准予办理车船使用税退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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