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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5]5号颁布时间:2005-01-07

     2005年1月7日 京国税发[2005]5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4]1378号)转发给你们,并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执行。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出口退税清算工作,要加强领导,认真布置,尽快召开清 算会议,将2004年度的出口退税清算工作要求传达到辖区所有出口企业。   二、清算期结束以后,《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汇总表》中“截止2005年 3月31日未审核退(免)税额”中反映的清算期内未处理完毕的应退税事项,各单 位应在清算报告中分类说明情况,例如:延期申报、发函未回、因信息问题暂无法审 核通过以及其它情况,明细情况可不上报市局,但各单位要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三、要继续认真贯彻“新帐不欠,老帐要还”的原则。清算期内,在做好 2004年度退(免)税清算工作的同时,对于2005年新发生的退(免)税应及 时办理审核、审批工作。   四、清算报表以及清算报告的上报要求   (一)清算报表应做到数字准确、逻辑关系对应,清算报告应文字材料清晰、详 实。   (二)各单位应于2005年1月18日前以GROUPWISE邮件方式将本 单位《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快报》传送至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三)各单位应于2005年4月18日前,将清算报告正式文件及清算报表 (附件1至附件7)上报市局进出口处,相关清算报告及清算报表的电子文档以 GROUPWISE邮件方式传送至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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