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24日 京国税函[2004]755号
市国税局车辆购置税征稽管理处、国库宣武支库: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车辆购置税缴库问题的紧急通知》(国
税发明电[2004]6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从2005年1月1日起,北京市车辆购置税移交北京市国税局车辆购置税
征稽管理处(以下简称国税车购税征稽处)征收。为便利工作,车辆购置税(以下简
称车购税)收纳业务由国库宣武支库(以下简称宣武支库、交换号为:80,行名为:
工行琉璃厂支行营业室)办理。
2、根据有关规定,宣武支库应将国税车购税征稽处作为市国税局的一个独立的
预算收缴部门办理库款核算和对帐,并在《国库会计核算系统》中增加相应设置。
3、国税车购税征稽处应在规定的时间办理税款缴库。为确保国库的正确划解,
在办理税款解缴时,应严格按照规定填票缴库。
4、宣武支库办理的车购税收纳业务,其税款划解以及收入对账,比照国库现行
规定办理。
5、鉴于车购税收纳业务由宣武支库办理后,支库业务量增加,工行宣武支行要
加强对代理国库工作的管理。适当充实国库专职人员,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不得延解、
占压税款,不得混库,确保税款的及时划解入库。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车辆购置税缴库问题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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