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月14日 京地税企[2005]31号
根据市政府《关于北京市涉及企业的年检事项清理方案的通知》精神及有关要求,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自2005年1月1日起,取消和不再参与以下在地税局征管范围
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年检事项:
一、取消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年检事项
(一)劳服企业的年检工作;
(二)福利企业的年检工作;
(三)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企业的年检工作;
(四)安置随军家属企业的年检工作;
(五)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农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年检工作。
二、我局不再参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年检事项
软件企业的年检工作。
在取消和不再参与上述年检事项后,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未依法按照法定
申报期限履行纳税申报义务,或以隐瞒、欺骗手段骗取减税免税或未经税务机关批准
擅自比照有关规定自行减税免税的,将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
实
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北京市地方税务系统将建立跟踪反馈制度,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企业的实
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检查监督。检查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
的,将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及时取消有关纳税人的优惠资格,
补征税款。对实际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优惠的纳
税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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