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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4]765号颁布时间:2004-12-31

     2004年12月31日 京国税函[2004]76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稽管理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税发[2004]160号)(以下简称“160号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 具体实际情况并就有关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征收单位   北京市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为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稽管理处(以下简 称征稽处)及其所属征收一所、征收二所、征收三所(以下简称征收所)。   二、印章   (一)征收所受理的《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车辆购置税免税申请审批表》、 《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车辆变动 情况登记表》、《车辆购置税档案转移通知书》中,“车购办(印章)”栏,均加盖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税专用章”。   (二)征稽处应指定专人保管“北京市国家税务车辆购置税征税专用章”。   三、征税车辆纳税申报   (一)进口车辆不能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 验单》的,应提供《货物进口证明书》;   (二)境内购置的车辆不能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的,应提供 该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   (三)“160号通知”第二条第(三)款第1项规定:“底盘(车架)发生更 换”的车辆,为重新置换底盘(车架)而发生底盘(车架)号码变更的车辆。   四、免税车辆范围   对“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税”,其进口小汽车,包括境内 购置的进口小汽车。   五、特殊计税依据车辆的确认   (一)在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前,可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 注明的价格为计税依据的车辆,纳税人应提供如下有效证明:   1、进口旧车:提供能够证明进口旧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 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拍卖罚没车辆,提供拍卖单位出 具的进口旧车证明。   2、不可抗力导致受损的车辆:“不可抗力”为自然灾害和非人的能力所能解决 的事件,如:火灾、水灾、地震等。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出具的相关证明。   3、库存超过三年的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注明车辆出厂日期的 《货物进口证明书》,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   征收所依据《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注明的发证日期或《货物进口证明书》注明的 出厂日期,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注明的开票日期确定车辆库存 时间。   4、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提供生产企业出具的试验用车证明。   征收所应现场验车确认车辆行驶里程。   (二)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购置的符合车辆购置附加费(以下简称车 购费)免征规定的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车辆购置税免税范围的, 分别不同情况办理:   1、对已办理车购费免征手续的,可比照“160号通知”第二条、第三条规定, 重新办理纳税申报并确定计税依据,即: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领取《车辆购置附 加费免征凭证》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 最低计税价格每满1年扣减10%;超过10年的,计税依据为零;   2、对未办理车购费免征手续的,纳税人应提供该车辆符合原车购费免征规定的 证明资料。经征收所审核确认后,按车辆行驶证或行车执照或机动车登记证书标注的 登记日期,确定该车辆免征车购费的起始日期(不再补办免征车购费手续)。   六、税款征收   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超过10年的,应 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征税”栏加盖“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税专用 章”。   七、退税申请   纳税人在申请办理退税手续时,除提供“160号通知”第六条第(二)款规定 资料外,还应提供纳税人身份证明及原《车辆购置税缴税凭证》(以下简称《缴税凭 证》),对不能提供原《缴税凭证》的,由纳税人出具书面说明材料。   八、免税审核及办理   (一)对符合免税条件及未列入《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以下简称《免 税车辆图册》)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生产企业或纳税人均应填报《车辆购 置税免税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免税申请审批表》)。   (二)对未列入《免税车辆图册》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征收所在对 《免税申请审批表》初审后,填报《车辆购置税免税补充情况表》(以下简称《免税 补充表》)(详见附件),《免税补充表》一式二份,一份征稽处留存、一份报市局 (流转税管理处)。   (三)为减化免税申报、审批程序,对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的1辆国产 小汽车、长期来华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可由征收所依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免税审 核,并在《免税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后直接受理免税申报,并办理免税手续。每月 终了后10日内将《免税申请审批表》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备案。   九、车辆购置税业务档案   (一)车辆购置税业务档案资料如下:   1、《车辆购置税业务档案卡》(暂以《代征车辆购置税档案卡》代用);   2、《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3、车主身份证明(复印件);   4、车辆价格证明(复印件)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   5、车辆合格证明(复印件);   6、《免税申请审批表》;   7、《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   8、《车辆购置税退税审批表》;   9、退车发票(复印件或报税联原件)和退车证明;   10、原《缴税凭证》(或纳税人出具的书面说明材料);   11、《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   12、《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13、《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   14、按特殊规定确定计税依据的有效证明;   15、其他资料;   (二)车辆购置税业务档案应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国税局税务档案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京国税[1997]195号)的规定执行。   十、车辆转籍   征收所在办理车辆转出手续时,应根据转出档案资料内容填写《车辆购置税征收 管理档案资料清单》,连同档案资料及《车辆购置税档案转移通知书》一并交由车主 自带转籍。   十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具体事项,见《过渡期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流程》 (市局另文印发)。 附件:《车辆购置税免税补充情况表》(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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