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23日 京国税发[2004]330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七部委《关于印发〈关于扩大农产品出口的指导性
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商贸发[2004]49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
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区县分局要充分认识扩大农产品出口的重要意义,做好相关工作,促进企业的
农产品出口。退税部门要对农产品出口企业的退(免)税申请及时受理,加快审核,
尽快上报,对出口企业农产品的退税申请和审批不受批次的限制。执行中的问题请及
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
商务部、财政部、农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
家认监委关于印发《关于扩大农产品出口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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