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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4]300号颁布时间:2004-11-01

     2004年11月1日 京国税发[2004]300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 征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13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 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依照执行。   一、纳税人必须同时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条件,方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对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纳税人,在 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企业 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国税[1997]130号)和本《通知》规定 办理减免税手续。纳税人办理免税手续后,主管国家税务局应在汇算清缴期内及时退 回已经预缴的税款。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 得税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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