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1日 京国税发[2004]300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
征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13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
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依照执行。
一、纳税人必须同时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条件,方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对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纳税人,在
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按照《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企业
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国税[1997]130号)和本《通知》规定
办理减免税手续。纳税人办理免税手续后,主管国家税务局应在汇算清缴期内及时退
回已经预缴的税款。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
得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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