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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4]336号颁布时间:2004-11-26

     2004年11月26日 京国税发[2004]336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 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4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 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在2004年12月31日以 前取得的超过规定期限未申报抵扣的海关完税凭证,准予在2005年1月11日前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予以抵扣。   二、对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申报抵扣海关完税凭证的一般纳税人,在2005 年1月份纳税申报期内,除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外, 还应单独报送当期申报抵扣超过规定期限的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和电 子信息。其中,《抵扣清单》纸质资料的样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 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 128号)规定执行;《抵扣清单》电子信息可以使用国税发[2004]148号 文件规定的《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信息采集软件》(逾期抵扣版)进行采集,具体 报送方式为报送软盘。   对一般纳税人在2005年1月份纳税申报期申报抵扣的海关完税凭证,既有符 合规定期限,又有超过规定期限的,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报送《抵扣清单》的纸质资 料和电子信息。   三、市局信息中心已将总局下发的《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信息采集软件》(逾 期抵扣版)下发各区县局,请各区县局及时下载,并辅导纳税人正确使用该软件。   四、在2005年1月份纳税申报期,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 定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按照“一窗式”管理模式的要求进行数据审核, 其中对申报抵扣海关完税凭证的审核要求如下: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5栏“其中:海关完税凭证”的“税 额”项数据应等于符合规定期限的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中“税款金额”栏数据 与超过规定期限的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中“税款金额”栏数据之和。   五、在2005年1月份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各区县局应对所辖一般纳税人申报 抵扣超过规定期限的海关完税凭证情况进行统计,于2005年1月31日之前将有 关情况(抵扣的户数、份数和税款金额等)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六、对一般纳税人丢失的海关完税凭证,纳税人应当凭海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向 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该丢失的海关完税凭证 信息,采集到当期报送的《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和电子信息)中;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28栏“其中:海关完税凭证”,应填写 尚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丢失的海关完税凭证数据。纳税人丢失的海关完税凭证经稽 核比对无误后,方可准予抵扣进项税额。   七、对一般纳税人丢失海关完税凭证申请抵扣进项税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 认真审核和备案。在纳税申报环节,应按照“一窗式”管理模式的要求和本通知规定 进行票表比对。收到总局下传的稽核比对结果后,应及时将比对结果通知纳税人。   八、各区县局应在2004年12月份纳税申报期,将本通知张贴于各办税服务 厅,公告纳税人,同时应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和辅导工作。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 税额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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