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3日 京地税票[2004]524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专用发
票等六种发票收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04]1912号)转发你们,并就有
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的收费标准自2004年10月8日起执行,并按此价格进行公示。
二、按照《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管理问题的
通知》(京地税票[2003]223号)的规定,各局的《收费许可证》由市局统
一办理。
附件: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专用发票等
六种发票收费标准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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