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5日 京地税票[2004]529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加强联运行业的税收征收管理,规范联运发票的领购、开具和保管,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国税函
[2004]1033号)的有关规定,正式启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新版《全国联
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新版《联运发票》),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
依照执行。
一、在本市范围内,凡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具备运输企业资质的纳税人,具备领
购新版《联运发票》的资格。运输企业资质包括: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
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车辆道路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
二、新版《联运发票》适用于运输企业在从事联运业务收取相关费用时开具。新
版《联运发票》由市局统一印制,各局负责发售。
三、新版《联运发票》为税控装置机打折式发票,一式五联,第一联为抵扣联
(绿色);第二联为发票联(棕色);第三联为记帐联(红色);第四联为转帐核销
联(兰色);第五联为存根联(黑色)。新版《联运发票》的存根联按规定由申请领
购发票的纳税人保管五年,到期后报请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四、市局按照新版《联运发票》的式样和信息采集的要求确定开票软件,开票软
件由提供税控机具的代理服务商负责为纳税人进行安装调试,同时删除旧版《联运发
票》的开票软件。凡新开票软件安装到位的,即可启用新版《联运发票》,同时对于
纳税人已领购的旧版《联运发票》进行清理缴销;凡未开封使用的整包发票可以办理
退票,旧版《联运发票》2004年11月30日起停止使用。税控装置代理服务商
在为纳税人安装新开票软件过程中,要做好辅导培训,确保新版《联运发票》的开具
和信息采集准确无误。
新版《联运发票》信息的采集、汇总、报送、传输和管理,按照公路、内河货物
运输业统一发票的信息采集标准和要求执行。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同
时又使用新版《联运发票》的纳税人,在采集两类发票信息时,应使用国家税务总局
统一发布的合并软件进行合并后报送税务机关。各局应将纳税人报送的新版《联运发
票》信息,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采集信息统一汇总后上报市局。
五、从事联运企业的纳税人,在领购新版《联运发票》时,一律按照税务行政许
可规定的程序,办理发票领购资格的申请。各局要按照税务行政许可规定的程序依法
办理审批。
六、新版《联运发票》按照以下要求开具:
(一)纳税人填开新版《联运发票》时,需要录入的内容包括:开票日期、收货
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发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
及代码、发货站、到站、经由、中转、货物名称、件数、计费重量、包装、运输费用、
其它费用或包干费、垫付费用、开票人;在录入上述信息后,税控装置按程序生成并
打印的信息包括:机打代码(与印刷的发票代码保持一致)、机打号码(与印刷的发
票号码保持一致)、机器编号(为税控装置号)、密码区(为税控装置防伪码)、运
费小计、其他费用小计或包干费、垫付费用小计、合计(人民币大写、小写)。
(二)为了保证对新版《联运发票》采集信息进行稽核比对时,正确区分收货人、
发货人中的实际受票方(抵扣方),纳税人在填开货运发票时,应首先确认发票的实
际受票方,并在“纳税人识别号”前打印“+”号标记,“+”号标记与“纳税人识
别号”之间不留空格。凡受票方不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只录入纳税人识别号,不加
“+”标记;凡受票方不属于纳税人范围的,填写“0”标记。
(三)有关项目的逻辑关系:运费小计=自备运输工具运费+代付运费,税控装
置自动打印出小写金额;其他费用小计=仓储费+包装整理费+装卸费+业务费+票
签费,税控装置自动打印出小写金额,凡“仓储费”等5项费用不能区分或不需填开
的,也可只填写包干费一项;垫付费用小计=保险费+邮寄费,合计=运费小计+其
他费用小计或包干费+垫付费用小计。填开的项目以发票式样为准。
七、各局要严格控制新版《联运发票》的领购数量,纳税人在领购前必须进行领
购、使用与纳税情况的信息核验,在确认其发票开具与纳税信息符合要求的前提下,
方可准许领购发票,必要时可以采取“验旧售新”制,对发现有异常情况的一律不得
向其售票,要按规定程序转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
2.《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票样(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