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17日 京地税征[2004]424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为了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严格控制新欠和加大追缴力度,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66号)转发给你们,
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文件精神。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
际,逐条比照、查找在欠税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完善欠税管理工
作。
二、要加强日常管理,严格执行市局发布的有关欠税管的规定。对被认定为欠税
的纳税人,要及时纳入欠税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新欠发生,不断提高税收征管
质量和效率。
三、要建立欠税公告的实时发布制度。对2003年7月1日以后的欠税,各局
要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为依托,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欠税公告办法》,实时
将欠税企业在网站及所属的办税服务场所电子显示屏上予以发布,并严格进行管理和
更新。对2001年5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之间发生的欠税,待市清缴欠
税工作协调小组的清欠工作结束后,再按照市局统一部署予以公告。
四、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立即报告市局。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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