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北京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通知(二)

京国税发[2004]176号颁布时间:2004-06-29

附件: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税务行政许可二——3    项目名称: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使用计算机开票。   许可项目依据:国务院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 [1993]174号)第二十四条“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一、申请   (一)条件:纳税人确实具备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的人员及设备条件,并且制定 了发票管理制度,可以正确开具和保管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二)申请期限:纳税人依法取得发票领购资格起至申请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前。   (三)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 1 2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各1件 原件核实后退还申请人 3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各1件 原件核实后退还申请人 4 使用计算机开票申请审批表(原件) 2 5 打印的发票票样(原件) 1   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它材 料。   (四)申请方式   申请人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指定办税场所提出书面行政许可申请。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委托代理人申请的,代理人应当出具代理人资 质有效证件和委托证明。   二、受理   受理机构:申请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工作程序:   (一)接受申请: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申请材料。   (二)受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税务行政许可不予 受理通知书》,和申请材料一并退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作《接受税务行政许可 申请材料回执》送达申请人,并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 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 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五日内受理许可申请,制作 《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同时,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转审 查机构。   三、审查   审查机构:申请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审查程序:   (一)审查的具体内容: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申请人是否有固定经营场所、财务和发 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及发票使用情况。   (二)审查意见   经审查,符合许可标准的,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同意意见, 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决定机构。   对不符合标准的,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不同意意见并说明 理由,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决定机构。   四、决定   决定机构:申请人所在地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决定程序:   (一)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   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决定机构人员在 《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同意意见后,转审查部门制作《准予税务行 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人按照自印发票的有关规定申请印制发票。不包括使用的税务机关统一印制 的电脑版普通发票。   税务行政许可只在作出批准决定的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有效。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决定机构人员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 签署不同意意见后,转审查部门制作《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 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由申请延长期限的机构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审查意见书》中说明延长税务行政许可决定期限的理由,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 延长十日,并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五、送达   送达机构:税务机关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后,所有需要送达申请人的文书,均 由受理机构送达申请人。   送达程序:   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受理机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 的文书送达申请人。   主管税务机关将相关资料归入纳税人税务档案。   六、公告   税务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办税服务 场所和税务机关网站上公开《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供公众查阅。   七、变更与延续   (一)变更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税务机关提出申 请,填制《变更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对于被许可人提交的变更申请,税务机关按照本程序性规定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 准予变更的决定,制作《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 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并将《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进行公告。   (二)延续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税务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依法向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制《延续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税务机 关应当在该许可有效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延续决定书》或 《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延续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并将《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延续决定 书》进行公告。   税务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八、撤销与注销   (一)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 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 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 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受理机关应在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十日内填制《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送达 申请人。   (二)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法人依法终止的;   3.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受理机关应在作出注销行政许可决定十日内填制《注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 送达申请人。 附件: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税务行政许可之二——4   项目名称: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批准携带、运输空白发票。   许可项目依据:国务院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 [1993]174号)第27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 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一、申请   (一)条件:因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特殊需要的单位和个人。   (二)申请期限:需要携带、运输空白发票之前。   (三)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 1 2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各1件 原件核实后退还申请人 3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1 原件核实后退还申请人 4 携带运输空白发票申请审批表(原件) 2   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它材 料。   (四)申请方式   由申请人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指定办税场所提出书面行政许可申请。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委托代理人申请的,代理人应当出具代理人资 质有效证件和委托证明。   二、受理   受理机构:申请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工作程序:   (一)接受申请: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申请材料。   (二)受理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作《接受税务行政许可 申请材料回执》送达申请人,并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 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即为受理。   2.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 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五日内受理许可申请,制作 《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同时,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转审 查机构。   三、审查   审查机构:申请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审查程序:   (一)审查的具体内容包括:   1、申请人是否有固定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及发票使用情况。   2、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   (二)审查意见   经审查,符合许可标准的,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同意意见, 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决定机构。   对不符合标准的,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不同意意见并说明 理由,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决定机构。   四、决定   决定机构:申请人所在地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决定程序:   (一)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决定机构人员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 署同意意见后,转审查部门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税务行政许可只在作出批准决定的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有效。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决定机构人员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 签署不同意意见后,转审查部门制作《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 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由申请延长期限的机构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审查意见书》中说明延长税务行政许可决定期限的理由,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 延长十日,并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五、送达   送达机构:税务机关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后,所有需要送达申请人的文书,均 由受理机构送达申请人。   送达程序:   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受理机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 的文书送达申请人。   主管税务机关将相关资料归入纳税人税务档案。   六、公告   税务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办税服务 场所和税务机关网站上公开《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供公众查阅。   七、变更与延续   (一)变更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税务机关提出申 请,填制《变更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对于被许可人提交的变更申请,税务机关按照本程序性规定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 准予变更的决定,制作《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 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并将《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进行公告。   (二)延续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税务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依法向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制《延续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税务机 关应当在该许可有效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延续决定书》或 《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延续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并将《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延续决定 书》进行公告。   税务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八、撤销与注销   (一)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 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 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 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受理机关应在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十日内填制《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送达 申请人。   (二)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受理机关应在作出注销行政许可决定十日内填制《注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 送达申请人。 附件: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行政许可之二——5    许可项目名称: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许可项目依据: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 [1993]157号)第7条规定:有固定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发票使用量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如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 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但均需要报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 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另定。   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一、申请   (一)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 157号)第7条规定:有固定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大 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如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 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但均需要报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   (二)申请期限: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之前。   (三)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 1 2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各1件 原件核实后退还申请人 3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各1件 原件核实后退还申请人 4 印制本单位名称发票的申请(原件) 2 5 企业自行设计的本单位发票式样(原件) 3 6 财务制度及发票管理制度(原件、复印件) 各1件 原件核实后退还申请人 7 企业自印发票申请审批表(原件) 1   (四)申请方式   由申请人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指定办税场所书面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二、受理   受理机构:申请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工作程序:   (一)接受申请: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申请材料。   (二)受理   1.申请事项属于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 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税务行政许可不予 受理通知书》,和申请材料一并退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作《接受税务行政许可申请 材料回执》送达申请人,并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 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 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五日内受理许可申请,制作 《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同时,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转审 查机构。   三、审查   审查机构:申请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审查程序:   (一)审查的具体内容包括:申请印制的发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 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5条的规定,印制有本单位名 称的发票基本内容应包括:发票的名称、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 行及帐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 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审查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7条的规定,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 票的纳税人,应有固定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二)审查意见   经审查,符合许可标准的,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同意意见, 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决定机构。   对不符合标准的,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不同意意见并说明 理由,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决定机构。      四、决定   决定机构:申请人所在地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决定程序:   (一)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决定机构人员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 署同意意见后,转审查部门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决定机构人员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 签署不同意意见后,转审查部门制作《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税务行政许可只在作出批准决定的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有效。   (二)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 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由申请延长期限的机构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审查意见书》中说明延长税务行政许可决定期限的理由,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 延长十日,并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五、送达   送达机构:税务机关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后,所有需要送达申请人的文书,均 由受理机构送达申请人。   送达程序:   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受理机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 的文书送达申请人。     六、公告   税务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办税服务 场所和税务机关网站上公开《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供公众查阅。   七、变更与延续   (一)变更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税务机关提出申 请,填制《变更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对于被许可人提交的变更申请,税务机关按照本程序性规定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 准予变更的决定,制作《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 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并将《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进行公告。   (二)延续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税务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依法向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制《延续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税务机 关应当在该许可有效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延续决定书》或 《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延续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并将《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延续决定 书》进行公告。   税务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八、撤销与注销   (一)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 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 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 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受理机关应在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十日内填制《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送达 申请人。   (二)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法人依法终止的;   3.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受理机关应在作出注销行政许可决定十日内填制《注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 送达申请人。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