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5月17日 京税三[1994]314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开发区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综字第28号《颁发〈关于世界银行住房
制度改革贷款项目税收政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税
收收入返还的具体办法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后再予贯彻。
在执行财政部(92)财综字第106号《印发〈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财政税收
政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同时,市局京税三[1992]615号《关于住房制
度改革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请继续一并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关于世界银行住房制度改革贷款项目税收政策的
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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