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北京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的紧急通知

京税一[1993]783号颁布时间:1993-12-03

     1993年12月3日 京税一[1993]783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   现将国税明电[1993]0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 执行。   一、凡我市符合财政部规定标准的从事工业生产、加工、修理修配以及商品经营 的纳税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均应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手 续。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的审批权限在各分局税政科或涉外科。   三、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认 定报告,税务登记证(副本),及上年有关财务报表,由主管税务机关发给《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认定表》一式三份,由纳税人 如实填写报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四、主管税务机关收到本通知第三条所列纳税人提交的有关证件、材料及《认定 表》后,应由税务所(征收单位)作初步审查,在《认定表》内填写审查意见(并加 盖公章后),将纳税人申请报告及《认定表》报税政科。税政科收到税务所上报的申 请材料,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查,签署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章)。 将《认定表》退回税务所二份,一份留存。   税务所收到退回的《认定表》后,根据税政科批准“同意”的意见,在纳税人《 税务登记证》(副本)右上角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章,并将《认定表》一 份留存,用以建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户数台帐”,一份连同《税务登记证》( 副本)退给纳税人。   五、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批,由各分局涉外科按 本通知第三、四条规定办理。   对虽已办理税务登记,但仍在筹建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在其正式 开业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六、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在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出 具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鉴于税务登记证在 换发过程中,亦可凭《认定表》(或认定表影印件)办理购买发票手续。   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由市税务局统一印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章》由各分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印模式样自行刻 制,并妥善保管使用。   (注:国税明电[1993]0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及附件,因国家税务总局已以国税发[1994]05 9号文件正式下发,故略,详见附件)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