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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市税务局转发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务必保持税制改革后物价稳定的通知》的通知

京价(重)字[1994]第052号颁布时间:1994-03-25

     1994年3月25日 京价(重)字[1994]第052号 各区、县物价局,各区、县税务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现将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计价格[1994]156号《关于务必保 持税制改革后物价稳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按照通知要求,各区、县物价部门应加强对物价的监督检查。凡因对税制理解错 误、计算有误而提高价格以及利用税制改革之机擅自涨价牟利等行为,要严肃查处, 立即纠正。   各税务分局应积极配合物价部门,加强对纳税企业有关新税制的宣传辅导,对新 税制运行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务必保持税制改革后物价稳定的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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