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3月25日 京价(重)字[1994]第052号
各区、县物价局,各区、县税务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现将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计价格[1994]156号《关于务必保
持税制改革后物价稳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按照通知要求,各区、县物价部门应加强对物价的监督检查。凡因对税制理解错
误、计算有误而提高价格以及利用税制改革之机擅自涨价牟利等行为,要严肃查处,
立即纠正。
各税务分局应积极配合物价部门,加强对纳税企业有关新税制的宣传辅导,对新
税制运行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
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务必保持税制改革后物价稳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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