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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的决定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4]329号颁布时间:2004-06-25

     2004年6月25日 京地税地[2004]329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 例的细则〉的决定》([2004]第146号令)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 求,请一并依照执行。   各局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做好修改后的《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 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细则》贯彻实施工作,及时缴销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 完税证和纳(免)税标志,进一步做好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 附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 的细则》的决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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