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25日 京地税票[2004]326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
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
[2004]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控收款机推
广应用工作启动时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794号)。为了认真贯彻
落实上述文件精神,做好我市税控装置产品逐步向国家标准靠拢的有效衔接,确保在
目前条件下正常开展税控装置销售服务工作,巩固我局发票改革成果,现就有关问题
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做好推广应用国家标准税控收款机的宣传辅导工作,并采取有力措
施,积极引导税控装置制造商和代理服务商高度重视并认真学习四部局联合发文的规
定,促进其按照国家标准,做好前期各项准备工作。
二、根据四部局联合文件的规定,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必须通过信息产业部的资
质审查,并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税控收款机生产许可证书。目前我局认定的税控
装置制造商,应按照四部局的文件要求,积极做好资质审查和生产许可等各项基础工
作,进而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开展税控装置产品的资格、选型认证工作。同时,
各税控装置代理服务商在现阶段要全面做好已售机具的售后服务工作,确保纳税人正
常开展经营活动。
三、为了保持现有的稳定格局,市局决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税控装置代
理服务商必须严格按照指定区域销售税控装置,不得扩大销售范围。各局要对此认真
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发票改革成果和目前稳定局面。
四、各税控代理服务商要认真吸取顺义宏交运输服务所和税控代理服务商违反我
局税控装置销售、安装的程序规定,造成税控装置管理和应税收入失控的深刻教训,
规范销售,规范服务,规范管理。各局要加强对税控装置代理服务商的监督检查,严
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杜绝类似事件再度发生。同时,对违反规定者一经发现要严肃
处理,并及时上报市局。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启动时间问题的通知
2.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
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