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8月20日 京国税征[1998]421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郑州市国税局“滚动审批缓
征税款”问题的通报〉的通知》(国税函[1998]40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
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
一、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
[1998]98号)精神和市局制定的《关于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京国税
[1998]154号)审批延期缴纳税款。
二、各区、县局、直属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审批延期缴
纳税款情况进行自查,并于9月30日前将自查情况书面报市局征管处。
三、市局将于今年四季度对各局审批延期缴纳税款情况进行一次抽查,请各局做
好准备。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郑州市国税局“滚动审批缓征税
款”问题的通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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