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2月17日 京国税[1998]241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粮食销售发票使用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粮办
[1998]243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
行。
一、各区县接到此通知后,应对粮食经营、加工企业使用发票情况进行清理。对
一般纳税人使用的四联增值税发票应进行缴销。改为发售七联增值税发票。非一般纳
税人在销售粮食一律不得使用商业零售发票,而改用市局印制的“北京市粮食销售统
一发票”,其原使用的商业零售发票各区县局也应进行收缴。
二、一般纳税人在向非一般纳税人销售粮食时不得使用增值税发票或商业零售发
票,一律使用市局印制的“北京市粮食销售统一发票”。
三、增值税发票上的“随货同行联(承运联)”印章由纳税人按照总局规定的式
样及要求刻制,各区县不得代为刻制。
四、“北京市粮食销售统一发票”的工本费另行通知。
五、本通知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局反映,以便研究解决。
附件: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粮食销售发票
使用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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