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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澳大利亚政府无偿援助陕西咸阳农村卫生综合项目(第二期)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4]466号颁布时间:2004-06-07

     2004年6月7日 京国税函[2004]466号 海淀、朝阳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澳大利亚政府无偿援助陕西咸阳农村卫生综合项目(第 二期)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通知》(国税函[2004]556号)转发给你 们,请你们对明细表所列供货单位销售的货物进行核实,同时,要求企业将免税货物 的销售额进行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予以免税。在审批过程中,分局 要制定相应的审批程序,建立相关的免税台帐;对符合免税条件的,按照国家税务总 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澳大利亚政府无偿援助陕西咸阳农村卫生综合项目(第二期) 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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