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16日 京国税发[2004]163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
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请依照执行。
一、各区县局应于2004年6月30日前对所辖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进行清
理检查。对符合国税发[2004]6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
单位,应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
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1]131号)规定的程序
重新办理增值税减免税审批手续;对不符合国税发[2004]60号文件第一条规
定条件的,自2004年7月1日起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各区县局应于7月15日
之前,将对所辖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进行清理检查的情况(包括:基本情况、清理
之前的户数、清理之后的户数及发现的问题等)书面上报市局(流转税处)。
二、各区县局应按照国税发[2004]6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加强对废旧物
资回收经营单位的日常管理和税源监控,并按季度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进行一次
全面核查。
三、自税款所属期2004年6月1日起,各区县局应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
[2004]66号)的规定,按月对所辖使用废旧物资的生产企业进行增值税纳税
评估,对经纳税评估发现问题的,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
征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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