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1月8日 京国税函[2001]538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50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
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1]75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有关汇总
合并纳税的政策规定,做好民航总局及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
作。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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