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6月27日 京国税发[2001]154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为了进一步落实防伪税控系统岗位职责管理的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伪税控报税软件、企业发行发售软件升级的通知》(国税发明
电[2001]34号)的有关规定,对我市目前使用的防伪税控系统企业发行发售
软件,进行一次全面升级。升级后的软件,为全国统一运行版本(防伪税控企业发行
软件3.20版,发票发售软件3.20版)。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伪税控报
税软件、企业发行发售软件升级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已分别配置了企业发行、发售软件的区、县局,直属分局,软件的升级工
作由各区、县局,直属分局信息中心和技术服务单位共同完成。
二、企业发行发售软件安装在一台机器上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该软件只做
发行使用,由征管科在发行金税卡、IC卡或更改开具金额、发售数量时使用。市局
将另行配置企业发售金税卡、IC卡,由发票所在发售专用发票时使用。安装工作由
技术服务单位完成。
三、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对仿伪税控系统的企业认证、报税、发行、发售操
作密码,按要求专人设置,加强管理,不得泄漏。
四、防伪税控系统企业发行、发售软件升级安装前,请务必做好数据的备份工作。
软件升级工作中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伪税控软件、企业发行发售软件升级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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