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9月20日 京国税发[2001]248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18号)(以下简称财税[2001]118号通知)转发给
你们,并结合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局应及时对本辖区内的保险企业进行清理,对保险企业从事的保险业务
(包括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凡未列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批准免税名单(现行有关免税文件文号附后)的,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各保险企业应单独核算免税保费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一律征收营业税。
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对财税[2001]118号通知所附保险企业
的免税险种,自其取得第一笔保费收入之日起已缴纳的营业税,可进行税款冲减和退
税。为简化操作,经请示国家税务局同意,对上述已缴纳的营业税(缴入中央金库部
分),可直接办理退税。
四、各局应对有关保险企业缴纳营业税的情况认真进行核实,及时办理退税手续,
并将此次退税的情况填报《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退税情况统计表》(样式附后,
各局自印),于2001年11月20日前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附件1:现行有关免税文件文号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
[94]002号,市局京税一[1994]224号转发)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保险业具体险种免征营业税的批复》
(财税字[1994]055号,市局京税一[1994]526号转发)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
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95号,市局京国税
一[1998]294号转发)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
人身保险险种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124号,市局京国税一
[1998]429号转发)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
性人身保险险种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120号,市局京国税一
[1998]428号转发)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新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
险险种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1999]181号,市局京国税一[199
9]211号转发)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
险种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0]59号,市局京国税[2000]14
1号转发)
附件2:《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退税情况统计表》(略)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