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1月1日 京国税发[2001]284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农村信用社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
[2001]16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
执行。
一、各局应对所辖农村信用社2001年9月30日前,应向国税机关申报缴纳
的营业税进行清算,并及时办理所欠税款补征入库及多缴税款的退税手续。
二、自2001年10月1日起,农村信用社的2000年底以前应收未收利息
余额,不再向国税机关申报冲减当期应税营业额;各局原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行时间问题的文件的补充
通知》(京国税发[2001]209号)通知规定,对农村信用社2000年底以
前应收未收利息冲减应税营业额的批复同时废止。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农村信用社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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