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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8]231号颁布时间:1998-11-27

     1998年11月27日 京国税[1998]231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 发[1998]182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市局京国税 [1997]193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范意见的通知》 精神做好我市中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针对总局《办法》,做如下补充:   一、《办法》中所说的“主管税务机关”是指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即各 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二、根据市局京国税二[1998]435号文件的规定,1998年度本市暂 停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送查帐鉴证报告工作。原实行此办法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 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不得再按此时间申报。   三、汇总(合并)纳税实行的汇缴企业按照市局京国税[1998]221号转 发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127号文件中规定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时间执行。   四、依照《办法》第十五条,纳税人已预缴税款少于全年应缴税款的,在进行年 度纳税申报时应按照市局京国税[1997]193号文件的规定在申报前将少缴税 款入库;纳税人已预缴税款大于全年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汇算清缴期间应及 时办理退税手续。 附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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