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4月14日 京国税[1998]073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8]6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
彻执行。
一、各区、县国税局要做好对农村信用社征收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宣传、辅导和
组织工作,严格按照市局京国税[1997]084号通知中对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
税人有关纳税申报的要求进行纳税申报。
二、各区、县国税局应于4月30日前将本局对农村信用社开征营业税的情况及
第一个征期营业税税款入库情况上报市局。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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