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社会办加油站的代加油业务不征收增值税的通知
京国税一[1998]467号颁布时间:1998-09-21
1998年9月21日 京国税一[1998]467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近据反映,北京市石油产品销售总公司(以下简称石油销售公司)为缓解本系统
内加油网点不足的矛盾,便于用户持油票就近加油,委托社会办加油站(指石油销售
公司系统以外单位所办的加油站,下同),代其为用户加油井收取油票。具体做法是,
用户持油票在社会办加油站加油后,社会办加油站将油票上缴石油销售公司。根据各
社会办加油站回笼油票的数量,由石油销售公司向其无偿补充相同数量的成品油并支
付一定的代加油手续费。由于油票销售结算的特殊性,石油销售公司在油票销售环节
已足额缴纳增值税并已向用户开具发票。社会办加油站收取油票代加油实为用户持油
票的提货行为,不同于货物的经销或代销。经市局研究,对社会办加油站的上述代加
油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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