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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8]081号颁布时间:1998-02-05

     1998年2月5日 京国税[1998]081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7]9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 行。   一、对1998年1月1日以前成立的,符合财税字[1997]97号通知第 一条及第一条第1款条件的连锁经营企业,其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仍按照增值税暂 行条例及市局京税一[1994]44号通知第三条的规定精神执行,即实行统一核 算的连锁经营企业,一律在纳税人核算地缴纳增值税。   二、自1998年1月1日(含)起,对本市新办的同时符合财税字[1998] 97号通知第一条及第一条第1款条件的跨区、县连锁经营企业,应在申报办理税务 登记的同时,向其核算地(或税务登记注册地,下同)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总店统一申 报缴纳增值税书面申请,申报办理增值税纳税地点核定,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并提出 审核意见后上报市局,由市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审批。   三、对1998年1月1日以前成立的,不符合财税字[1997]97号通知 第一条及第一条第1款条件的跨区、县连锁经营企业,在1998年1月1日以后, 其核算水平、管理要求达到财税字[1997]97号通知第一条及第一条第1款条 件的,可向其核算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书面申请,主管国税机 关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程序审核报批。   四、对符合财税字[1997]97号通知第一条及第一条第4款条件的同一区、 县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其增值税纳税地点的核定,比照本通知第一、二、三条规 定办理,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局商同级财政部门共同确定。   五、北京市跨区县经营的连锁企业实行由总店统一纳税后,区县之间的利益调整, 由市财政在年终与区县财政结算时办理。   六、对本通知下发后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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