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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市调整税收征管范围后有关税收会统处理事项的通知

京国税[1996]133号颁布时间:1996-08-21

     1996年8月21日 京国税[1996]133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以及我市关于调整税收征管范围通知的精神,国、地税两局将 按调整后的新的职权范围进行税收征管。为了做好税收征管范围调整后的资料交接工 作,现结合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就调整征管范围后有关税收会统处理事项通 知如下:   一、征管范围调整后,对属于调整范围已征税款的会统原始凭证和帐表不作移交, 但对属于调整范围已征税款的入库数据须提供给对方。   二、提供的调整范围已征税款入库数据应按《入库税金明细表》格式,编制《入 库税金明细表附表》,一式两份。一份提供给对方,另一份附软盘在九月二十日前报 送市局计会处。   三、对属于调整范围内欠税未缴的,应将欠税户名单和分户分税种欠税表提供给 对方。欠税移交后,应根据分户分税种欠税表对“应征”类帐户和“待征”类帐户作 相应的调减帐务处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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