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京国税[1996]019号颁布时间:1996-01-30
1996年1月30日 京国税[1996]019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市局各处室:
为确保新税制实施后制定的各项税收政策能够及时、准确地贯彻执行,规范执法
行为,促进税务机关执法水平的提高,根据市局有关文件的规定,请市局各业务处,
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此项工作是确保税务行政执
法行为合法、规范的重要前提条件。今年的清理工作,又是新税制实施以后的第一次,
清理的文件数量较多,涉及我局主管的各个税种,因此,请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
局,市局各业务处予以重视,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清理工作。
一、清理文件的范围确定为自新税制实施起至1995年底市局各业务处,各区、
县国税局,直属分局制发的所有税收规范性文件。
二、各单位对需清理的文件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审核确认。
(一)文件内容有效,可继续适用;(二)文件内容已失效,应予废止;(三)
文件部分失效,待修改。
三、各单位的清理文件工作在1996年第一季度完成。市局各业务处根据法制
处提供的文件目录进行清理检查(文件目录近期内送各处)。清理检查结果于3月25
日前送法制处。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清理工作完成后,如有失效或待修改的文
件,要正式发文明确,同时将清理报告于3月25日前报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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