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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清单”和“价外费用项目清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国税征[1996]378号颁布时间:1996-09-05

     1996年9月5日 京国税征[1996]378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近来,部分单位反映了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清单”和“价外费用项目清单” 中的一些问题,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需使用计算机打印清单的,经所在区、县国税局批准,可由企业到指 定的发票承印厂印制。自印的清单必须具备京国税[1996]111号通知规定的 清单式样内容和防伪措施。手写清单不准自印。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清单”中的“金额合计”栏的合计数为不含税数额, 应与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栏的数字一致。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价外费用项目清单”中的“单位收费”栏填写的收费标准 为换算成不含增值税的“单位收费”金额。   四、本通知自1996年9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对已随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开 出的上述两种清单,不论其“金额合计栏”和“单位收费栏”是否含税,凡增值税专 用发票符合填开规定的,各区、县局应予以承认。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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