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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以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外[1996]043号颁布时间:1996-01-31

     1996年1月31日 京国税外[1996]043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以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677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京国税[1996]002 号文件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以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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